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不得虚假宣传的规定。
信息发布和宣传既是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消费者进行商品或服务识别,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因此,为保障旅游者根据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行商家或服务甄别,做出自主决定的权利,就必须在法律上对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而发布旅游信息提出真实性、可靠性的要求。
规定旅行社旅游信息的发布要真实、准确,是世界范围旅游立法的共同做法。在具体实践上,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旅行社旅游信息的发布要真实、准确规定为旅行社义务。
如《意大利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受合同或促销约束之前的时间内,经营者应当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充分的信息,同时该法还通过附件的形式,对于几类旅游合同规定了需列出的基本信息内容。
《日本旅行社法》第十二条之八规定,旅行社业务广告的旅游相关服务内容不得表达的与事实相差太远,或者明显好于实际情况,或者误导人们上当。《日本旅行社法施行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夸大旅游相关服务的质量,旅游目的地的景观、环境和其他状况,旅游者应该向旅行社经销商等支付的旅游服务等价报酬,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负担的事项,旅行社经销商等资金实力或者信用的相关事项。
另一种是将旅行社旅游信息的发布要真实、准确规定为旅游者的权利。如《墨西哥旅游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除享有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外,还有权提前知悉旅游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相关信息应当实用、准确、快捷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