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本条是关于禁止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排某些旅游项目和活动的规定。
当前,一些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为吸引顾客,故意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或不正当要求,推介、招徕和组织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一些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包括中国公民在境外旅游和入境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时。此类项目或活动常见的如在旅游过程中观看色情影视、演出,参观赌博场馆和色情场所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破坏了旅行社行业的良性竞争,甚至对整体旅游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危及旅游者安全、健康的旅游过程,损害了旅游者的正当权益。这些行为不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是由我国旅行社组织的,即受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均不得安排
从组织、接待的业务经营范围看,包括在境内、出境、入境和边境旅游业务中均不得安排。从组织、接待的具体形式看:一是组团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旅游活动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就不得包含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和活动内容;二是地接旅行社及其地接导游在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按照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安排相关项目或者活动;三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不得安排相关项目或者活动。
二、不得安排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
禁止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安排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活动,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衔接,对现有法规规定的延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