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本条是关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包价旅游合同中,由于服务内容包含吃、住、行等多个方面,旅行社虽然已承诺向旅游者提供这些服务,但实际是委托地接社以及通过交通、餐饮、住宿、景区等履行辅助人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方式实现的。当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由于地接社或其他直接提供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出现履行瑕疵或者障碍时,应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易产生纠纷。为有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旅行社及履行辅助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一、组团社应当为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中,不论相关旅游服务是由组团社提供的,还是由组团社通过其选择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所有违约责任都是由组团社来承担,这主要是考虑旅游者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即使后者违约,旅游者也难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旅游者与组团社具有合同关系,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又是组团社选择、确定的,是代表或者协助组团社履行合同义务的,因此,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组团社负责,旅游者有权要求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违约造成损失的责任。
二、组团社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追偿权
为了通过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也需根据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服务内容与这些经营者订立合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要求的,自然也会违反其与组团社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