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美容受术者对美容施术结果不满意,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和如何处理与施术者或施术机构产生分歧,美容受术者由此向美容施术者或美容施术机构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的纠纷。美容医疗纠纷必须是因受术方对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这里需要明确两点:
1)美容医疗纠纷不等同于美容医患纠纷 美容医患纠纷泛指发生在美容医患之间的一切摩擦和争执,它包括美容医疗纠纷和非美容医疗纠纷。非美容医患纠纷是因美容诊疗护理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患纠纷,包括美容医护人员的态度、手术费用、患者隐私、履行义务等问题引发的医患纠纷,大部分非美容医疗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法的范畴。而美容医疗纠纷只是美容医患纠纷的特殊部分,它属于医学法学的范畴。
2)美容医疗纠纷也不等同于美容医疗事故 根据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是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它的认定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医疗事故纠纷是医疗纠纷中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是医疗事故引发的。
美容医疗技术不仅与其他医学临床技术一样存在技术上的风险性,而且由于容貌美丑涉及人们的社会文化心理和审美观念,其纠纷产生的原因比其他临床医疗纠纷要复杂得多。一般来说,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把美容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美容医疗过失纠纷和美容医疗非过失纠纷。
1)美容医疗过失纠纷产生的原因 顾名思义,美容医疗过失纠纷是因为美容医疗过失直接导致不良后果的纠纷,主要责任人是美容医疗从业人员。按照一般医疗过失的分类,医疗过失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个基本的类型。美容医疗过失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A.技术或技能原因:技术或技能原因主要是指施术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①手术适应证选择不当。有些美容医疗技术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不过硬,虽然主观上很努力,但由于其技术水平不高,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准确或不娴熟而造成的过失。有些美容医疗技术从业人员对手术后效果预测不足,对适应证及禁忌证(如瘢痕体质者、有中轻度上睑下垂者、有心理障碍者等)掌握不当,结果造成美容医疗事故或差错。②术前准备不足。术前准备是保证手术成功的重要条件,术前准备不足也很容易造成医疗纠纷。例如,术前没有必要的体检、照相、签字,没有完善的手术室设施和器械消毒设备,未备齐术前、术中用药。③美容医师审美能力低。美容医疗技术的核心在于“美”,现有的美容医疗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于临床各专科医生,系转专业转过来的,他们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医学基础比较扎实,有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但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美学素养比较欠缺,不注意或不能判断手术的审美效果,因手术部位在术后不能与整体相协调或缺乏美感而与美容就医者发生纠纷。此外,由各类美容技术培训班培养出来的美容从业者,从执业资格上说,他们只是适宜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开展一般的皮肤保养和美容修饰项目,不能开展带有医疗性质的美容手术,但实际上他们的一部分人也提供“重睑、隆鼻”等医疗美容服务,很容易在技术方面与美容就医者发生纠纷,尤其容易发生容貌损毁的事故。
B.美容医患沟通不到位:美容医患沟通直接影响到美容手术方案设计和手术结果的审美评价,是美容医疗技术实施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施术者借此可以了解美容就医者的求美动机、审美理想,并对美容就医者是否存在有心理问题进行排查;另一方面也是为美容就医者提供一个科学认知手术的机会。由于医患双方对手术的审美效果的评价的不一致引起的美容医疗纠纷并不少见。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有心理障碍的美容就医者没有排查出来,或者未经适当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就进行美容手术,美容就医者因为心理方面的问题而无法客观地评价美容手术的结果,与施术者产生纠纷。②术前的审美沟通不到位,医患双方因对手术结果的审美评价产生分歧而互相指责或埋怨,从而产生摩擦和争执。③美容就医者的期望值没有调适好。部分美容就医者由于受一些劣质广告的诱导或者出于求职、婚恋的原因,期望通过手术能够彻底改头换面,以想象代替现实,美容施术者没有在术前对其期望值进行调整,术后美容就医者因手术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审美效果而与施术者产生纠纷。
C.违反规章制度:美容医疗机构一般都有各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医务人员不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工作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美容医疗技术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没有按相关的技术规范程序的要求进行手术,比如术前应该检查设备,但没有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