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主体的角度看,医疗美容之所以贯以“医疗”的称谓而区别于一般美容,是因为从事医疗美容的主体是依据法定程序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以及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虽然,实践中从事医疗美容的并不一定都是医院,但至少都应当是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的单位。也就是说从事医疗美容与从事普通的医疗活动一样,都需要获得有关机关授予的资格证书、执业证明。在公众看来,无论是普通的医疗活动还是医疗美容都是专家从事的活动。
2、从医疗美容使用的技术手段看,医疗美容包括医学美容和生活美容两种类型。医学美容是以医学技术方法对个体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后天病理性形态改变进行修复、矫正的医疗行为,如先天性上睑下垂、先天性唇裂、面裂、面神经麻痹、巨乳症等;生活美容是以医学技术方法对个体非病理性改变形态上的瑕疵进行修复、矫正的医学行为,如单眼皮、低鼻梁、平胸、腹壁脂肪过多症、面部疤痕、色素痣消除等。无论医学美容还是生活美容都是以医学技术为基础,其内容都是以精神的、智力判断的工作为中心(mental and intellectual rather than manual),都具有高度专业性(skilled and specialized),都需要专业操作能力。因此从专业技术角度看,医疗美容应当属于医疗活动的一种。
3、从医疗美容的目的看,诚然医疗美容不完全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其中的医学美容(以医学技术方法对个体存在的先天性缺陷或后天病理性形态改变进行修复、矫正的医疗行为)在改善外部形象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治疗目的。
4、从选择的必需性角度看,虽然医疗美容有时并非进行,但非必需性并不排除医疗美容的医疗性质。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要求是必需进行的。就以普通的感冒为例,可能大部分人患感冒都会到医院就诊,医院对感冒病人的治疗行为显然是医疗性质的,但这种医疗行为就不是所有感冒患者所必需的,因为毕竟还有许多人并不去医院就就诊,而自己买药或者干脆依靠自身抵抗力。所以,“是否为患者所必需”并不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医疗行为的标准。从非必需性的角度来否定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的观点是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