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在看房时,开发商工作人员向邵某介绍了房屋,邵某看到了敞亮的样板房,并最终同开发商签订合同。结果入住时邵某看到自己所有的房屋采光效果极差,邵某不满意,故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
邵某诉称,2013年,其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顶层房屋。当时看房时,房地产工作人员给邵某介绍并带邵某看的样板房屋是南北通透,敞亮,采光效果很好的房屋,但在邵某收房时,房屋内北侧阳台窗子尺寸变小,影响屋内明亮和采光,违背合同约定,现在邵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设计图纸早于原告购房时间,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的施工。公司销售人员已告知原告房屋北阳台和窗户会变小,且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时,现场已经看过并签字认可,不存在违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邵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明确约定房屋北侧阳台窗户具体尺寸,通过所附房屋平面图来看,北侧阳台应无遮挡,形成现在状况,根据合同目的,及居住要求,邵某实际居住的房屋舒适程度受到一定影响,应获得补偿,房地产公司辩称内容不能作为拒绝给予补偿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邵某补偿金一万元。
法官建议,对于预售的商品房,要看清设计图纸,一定将合同中的事项约定明确,这样可以在交房时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