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消费者庄先生称其2005年8月16日与东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洞头县育才花苑项目部(以下简称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商品房层高为4.80米,但该房开公司通知交付使用时,消费者得知交付的商品房实际层高为4.65米,已经损害消费者对该房的使用计划,至房开公司进行交涉,房开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元,消费者不接受,投诉至县消费委办公室,要求进一步赔偿。
调查:洞头县消费委受理这起投诉,与被投诉的房开公司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测量标的商品房的层高、查看建设规划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层高均为4.65米,做了现场调查笔录,固定相关证据。要求房开公司陈述、提供相关材料(邮寄给消费者规划变更通知书等履行告知义务)申辩,房开公司提供不出。
分析: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层高4.80米与消费委工作人员测量结果、施工图纸批准层高4.65米的事实,已经说明该房开公司于侵害了《消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按照《消法》第十一条、《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房开公司给予赔偿。
调解:向该房开公司发送《投诉调解通知书》,4月18日,在县消费委工作人员主持下,双方均同意按照容积计算单位房价(即每立方米多少元)后,再按照减少的容积计算赔付款额。最终消费者庄先生拿到6500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