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并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因原、被告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留下的收货地址,而该收货地址在某某区,某某区法院和上海虹口区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法院一审驳回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在某某区,某某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区法院相关法官指出,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管辖,一般分为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某某区即为交货地,所以某某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网购一般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货,邮寄送货又分为卖家包邮和卖家不包邮两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卖家不包邮属于买家自提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卖家所在地。本案中,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付款方式进行交易,《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