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4月28日,消费者周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自贡市某数码广场李某(以下简称经营者)所经营的门店,以单价9998元购买型号为MAC965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11月11日消费者在对该电脑进行售后维修时被告知一年质保期将过。消费者深感不解,电脑才购买半年怎么就过了一年的质保期,于是通过苹果官方指定的成都售后点对所购苹果笔记本电脑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通过维修系统查询购买商品的激活时间为2011年11月12日”。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卖给自己激活或使用过的旧商品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便立即拿着检测报告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但经营者对检测结论提出质疑,拒绝赔偿。消费者遂于2013年4月25日向自贡市自井区消委会十字口分会投诉,请求调解求偿。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者所持有2012年4月28日的消费凭证(发票)证实了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事实。消费争议双方再次对苹果牌电脑进行当面检测查询,经成都苹果官方指定售后点再次检测后结论为:“经过genius bar检测问题可见,系统显示购买时间为2011年11月12日”。据此,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并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的事实,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自贡市自井区消委会十字口分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案例评析】该案是因经营者提供虚假商品信息、隐瞒已激活或已使用过的商品事实,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消费行为,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行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经营者应承担退还货款项以外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