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5月6日,消费者龙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广安市武胜县鼓匠乡某手机专营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部价格为998元的某品牌手机,并让经营者现场进行调试,显示功能一切正常后支付了货款。消费者使用两天后手机不能正常开关机,找经营者协商退货,经营者却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于2013年5月9日向广安市武胜县消委会投诉,请求予以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者所提供的消费凭证反映所购手机日期为2013年5月6日,通过对该手机现场调试,确实存在不能正常开关机的问题。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据此,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成立。经广安市武胜县消委会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
【案例评析】本案是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的典型案例。“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声明属于单方面免除、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声明无效。提供格式条款已然成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通用合同方式,但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减轻其自身法定义务,制定格式条款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而不应用作逃避法定责任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