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达县南城梧桐梁天源大夏的王先生因公干外出,没有按时缴纳电费,于6月28日回家才发现电已经被电力部门停了。王先生便到达州市供电公司达县供电局按规定缴纳了电费和滞纳金,理应得到恢复供电。但是,该公司告之,要想恢复供电,还需要另外缴纳20元的“恢复费”,其理由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为王先生进行停电和恢复电的过程中,自然要产生相关费用,因此要消费者承担。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经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供电部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了20元不该收的费用。
今年7月17日,家住达县南外镇通川南路某单位家属院的苟女士外出归来时,发现家里的光纤电视传输信号早在6月份被停了。苟女士便到广电网络公司去缴纳了今年1至12月的光纤电视收视费180元。苟女士认为广电网络公司多收了费用,其理由是6月的光纤电视传输信号已经停了,该公司就不应该收取费用,哪有不服务就要收费的道理呢?便将该公司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经达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该公司向苟女士赔礼道歉,并退回多收的15元费用的协议。
高某于2005年12月13日在达县亭子邮局向远在深圳的亲戚邮寄了价值186.20元的家乡土特产—腊肉,花去邮寄费用56.80元。本想给亲戚春节期间吃的腊肉,可直到现在对方都没有收到。高某几次三番的到亭子邮局差询,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高某便将达县亭子邮局投诉至达县消委会。
经达县消委会调查得知,导致该问题的产生是对方邮局投递的原因造成的。经达县消委调解,达成了由达县亭子邮局退还邮寄费用56.80元,赔偿何某的腊肉款(保价金额100
元),并承担高某的部分交通、误工费用的协议。达县亭子邮局赔偿后可依法向对方邮局进行追偿。
谭某因患前列腺病,于2006年4月18日入住达县某医院南城分院治疗,于5月5日康复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4012.74元。可谭某仔细一看该院的《病员费用结算清单》发现,《清单》所显示的收费次数、金额与实际的收费次数、金额不一致,明显存在有乱收费行为。遂找到该院的负责人、护士长、收费人员,均未得到解决,便投诉到达县消委会,要求套回公道。
达县消委会在查阅了该院的病历档案和《病员费用结算清单》发现,达县某医院确实存在有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某医院退还多
收费用416元,并承担患者的交通、误工费用184元的协议。
达县南外符女士家里的电表因故在2006年3月28日被烧坏,便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以550元/只的价格重新购买和安装了一只由供电部门提供的新电表,才得以恢复供电。可不知何故,该新电表又于5月30日被烧坏,无法照明。于是找到供电部门要求给予说法,未能达成协议,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6月5日,达县南城某单位集资房冉某家里的天然气不知何故突然被停了,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因为没有按时缴纳天然气费而被某燃气公司给停了。原来,冉某是今年春节前从市区某单位搬到南外居住的,以前的天然气费都是单位上安排人员统一抄表、收费的,搬到南外新单位居住以来,也还以为是由单位上统一安排人员抄表、收费,因此也就没有按时缴纳天然气费用。可一直未得到缴费通知的冉某,终于在6月5日,家里的天然气被停了。于是,冉某6月6日到天然气公司如数缴纳了应缴的天然气费,并按照天然气公司方面的有关规定交纳了滞纳金。令冉某意想不到的是天然气公司却还要用自制收据收取“停通气费”20元钱。冉某始终想不明白,未按时缴纳天然气费是我的过错,现已如数缴纳了天然气费和滞纳金,天然气公司理应给我恢复供气,你天然气公司凭什么还要收取我的“停通气费”呢?既然收了滞纳金,为什么还要收取“停通气费”呢?区区20元钱是小事,可道理不通讲啊!便与天然气公司论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经达县消委会调查,天然气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收取“停通气费”是公司的规定。因为公司要安排专人到用户所在地去关闸停气、开闸恢复供气,自然要产生费用,所以要便收
取了20元/次的“停通气费”。收取“停通气费”到底有无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得到了物价部门的批复呢?达县物价局收费股答复:国家没有出台这个收费项目,物价部门也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批复规定。
达县消委会认为:无法律依据支持的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交。已经收取了的“停通气费”应该如数退还消费者。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天然气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了不合理的收费2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