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相反意见认为,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这种行为不德道、违背社会公德、有逐利倾向,行为人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相冲突。故“知假买假”及“职业打假”双倍索赔法院不能支持。
本案中,莫楠与仝志仁身份受到质疑,是否消费者存在争议,但两级法院均认定其系合法的消费者而判决药房“退一赔一”并赔偿必要损失。退一步说,即使二人系“知假买假”,对假药这种关于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法院特殊保护也无可非议。
日常生活实践中,知假买假的现象是存在的。要求法官业审查行为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涉嫌侵犯人权不说,实践中也无法操作。短期内第二次购买或者大量购买、重复购买、知情者购买等等就是“知假买假”?恐怕谁也难以结论。“打假”需要广大消费者参与努力,而消费者又相对处于弱势,此时需要向消费者倾斜,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支持人们的打假行为。
消法“退一赔一”是对不良经营者的惩罚,且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和致害者的惩罚,更多在于通过有效减少不良行为者的利益促使其良性行为,提高质量商品与服务质量,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