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不是餐饮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而是构成了无效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禁带酒水的行规亦因违反自律规则的法律本质而构成无效规则。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非普通私权和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具有公共利益保护的特点,国家应运用公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遏制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滋生蔓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行使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等多种执法手段扬善去恶,净化餐饮市场环境。人民法院也应旗帜鲜明地确认禁带酒水店堂告示无效,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化解开瓶费之争的根本之道是餐饮企业大幅下调其销售的酒水价格、直至与超市价格相匹配的水平上,并切实杜绝销售酒水的假冒伪劣现象。如此以来,消费者就无需自带酒水,餐饮企业也可薄利多销,赚取合理的酒水买卖差价。即使国家公权力不封杀“开瓶费”现象,睿智的餐饮企业也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率先展现对消费者的忠诚度,立即取消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主动营造“以人为本”、而非“以钱为本”的消费环境。只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不断扩大市场份额。餐饮企业应当创新经营模式,捕捉消费者变动不居的消费需求,不断开发餐饮行业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行业协会也应登高望远,加强行业自律,树立本行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社会形象。
自律乃是对本行业最大的保护。例如,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本坚决支持餐饮及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改变立场,与北京市消协一起发布公告:不提倡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原本坚持要收开瓶费的企业在协会的倡导下态度开始松动。
可见,餐饮业协会已经开始意识到“谢绝自带酒水”的格式条款的负面作用。
[1]李芹,邢超.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海淀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N].人民法院报,2006-12-22(4).
[2] 参见范正伟: 《三问“开瓶费”之争》, 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1月8日第10版。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p36-37.
[4] 参见宋伟: 《挤掉酒水暴利, 实现双赢消费》, 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2月9日第10版。
[5]刘俊海.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p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