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指出,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作出过难以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保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本来应该由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这对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提高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因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产品的瑕疵所在,但经营者对自己产品瑕疵却比较清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提起诉讼后,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进先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谈及对耐用商品“瑕疵”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郝作成以机动车为例做了解释:消费者发现的“瑕疵”不仅包括不具备商品标示的性能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
“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由于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比较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