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旅游热的升温及旅游行业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游客乘兴而去,扫兴而归的案件时有发生。据此,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出游前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思慎行,避免掉入一些不法旅行社精心设制的消费陷阱。
一、“低价”揽客。面对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有些旅行社为拉拢客源,纷纷打起了价格战,推出了充满诱惑力的“特价”、“超低价”,令众多消费者跃跃欲试,让利于消费者本无可厚非,价格降低了,但运作成本是固定的。随之而来的自然是旅游服务质量的缩水及增加了其他项目的开支。
二、合同陷阱。 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上玩文字游戏,利用合同来限制旅游者的权利,加大旅游者的责任,对自己的义务则写的很模糊,很不具体,为日后解决纠纷埋下了伏笔,以此来规避责任、逃避风险。
三、观光陷阱。到达景点后,少数导游往往以临时变更路线,增加自费项目为由进行强制性消费,同时用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来压缩旅游景点观光时间。名为游览,实为走马观花,游客根本没有时间真正去欣赏景色、畅玩娱乐,观光游成了购物游。
四、购物陷阱。在景区购物时,不要被少数导游的虚情假意所迷惑,他们往往以能找到货真价实的购物点为由,诱导消费者前去购物,消费者在享受“物有所值”的同时,导游也从购物点拿到了丰厚的回扣,其次,在异地购物时,还要谨防当地小商贩以冒充老乡、照顾乡情为名,“成本价”销售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
五、食宿陷阱。就餐时,一般都是标准餐,旅行社往往会在这方面动脑筋,千方百计地降低标准,减少实际开支,至于是否吃到标准,只有旅行社和饭店清楚;住宿也是如此,同样是*星级宾馆,但因距景点远近、知名度高低、出行是否方便等因素价格也相差不少。
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有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页、行程单上罗列出许多景点,甚至还打出了“免费赠送景点”的招牌,消费者看似一份丰盛的旅游大餐,殊不知这些景点其实大都是免费的。导游全程陪同成了导游全程陪同几个旅行社,消费者根本享受不到承诺的、应有的服务。
七、私自转(并)团、卖团。有些旅行社报名游客人数较少,难以成团,考虑到经营成本,他们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甚至在消费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将来出现纠纷、互相推诿,不易解决矛盾埋下了隐患。
八、转嫁矛盾、混淆是非。有些旅行社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旅游政策、旅游常识的欠缺,把其业内的矛盾纠纷,转嫁给消费者,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鉴于以上种种旅游消费陷阱和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随团旅游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慎重选择旅行社。要选择信誉好、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或旅游部门的会员单位,同时,要查看旅游公司是否有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二,签好旅游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游客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琢磨,确定其真实意思;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都要约定清楚;对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其中的细节如:住宿标准、旅游路线、景点安排、饮食、接送服务等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要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不要一味地考虑价格因素,以防掉入不法旅行社的“低价陷阱”。
第三,购物要谨慎。在景点购物时,要货比三家、辨析真伪后,再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对自己拿不准、没有把握特别是价格贵重的物品更要谨慎、理智购买,防止上当受骗。如确需购物,一定要向经销者索取购物发票或服务凭证等。
第四,签订保险合同。出游前,查看旅行社是否代游客同保险公司签订了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以防止出现风险后而没有保障。建议游客要增强保险意识,适当购买意外保险,万一出现意外时,可以减少损失。
第五,注意保留证据,谨慎旅游项目“缩水”。旅游过程中,游客要谨慎导游人员是否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游客旅行及游览活动,是否具有擅自增加、养活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兜售物品或索取小费等问题。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履行警示和说明的义务,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此外,还要注意导游人员是否具有并佩戴国家统一的导游资格证等问题。
第六,树立时间意识,掌握最佳维权期限。当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后,事后及时向旅游质检部门投诉、反映或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以法律手段维护自知合法权益。 同时,要掌握游客请求旅游质检所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为90天的相关规定,不要因自身原因而延误了最佳的维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