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9日上午9時许,一位66岁的付老太太在泸州某商场购物过程中摔倒在地;付的子女得知情况赶到商场与商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报110求助解决; 经送医院诊断检查结果付老太太T12椎体压缩性骨拆;在医院做了 PVP手术,于 2006年8月17日出院,共计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各种费用37379元;由于双方在医疗费、住院费等各种费用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2006年11月24日经泸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付老太太委托子女郭某某于 2006年11月29日向泸州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各种费用77996元。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消协人员在认真调查取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12月21日组织争议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争议的事实经过,责任划分,如何处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认真争辩。特别是责任方面,投诉方代理人认为:受害人在商场摔伤是因商场地面滑,搞商品促销活动形成抢购造成顾客拥挤,又没有防护措施所致;违反了《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生、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生、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商场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造成了消费者在商场摔伤致残的不安全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投诉方委托代理人认为:付老太太在商场摔伤的责任与投诉方代理人所讲恰恰相反;商场是公共场所,给顾客提供的场所是符合大众心理,并且有相关的安全提示,作为付老太太己66岁的高龄,自身有骨质疏松症,应该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是商场建立5年来的第一次,本次摔伤是付老太太自我保护不够,也是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因此应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对于应当如何处理?投诉方代理人认为: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生、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生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坚持要求商场按照诉求赔偿额的80%予以赔偿。通过消协人员对双方反复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和做工作,2006年12月25日圆满达成协议:由商场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医疗费、住院费等各种费用25000元;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在因此事发生新的争议。争议双方对调解结果比较满意。
2006年7月30日,泸县消协兆雅分会接太伏镇五里村农民集体投诉称:2006年部分杂交水稻品种结实率低,造成部分农田减产。消协分会、泸县种子站等相关人员立即赶到该村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村种植的“特优63号”的经销商王某某是该村的党支部书记;由于该品种在2004年栽种过,反映比较好,因此,2006年扩大种植面积达27408亩;由于出现杂株率偏高,结实率低,所以大部分农民认为品种不是“特优63号”,是假冒种子;8月2日,消协分会、种子站以及种子公司等有关人员,再次来到田间取样,证实了“特优63号”种子结实率低,杂株率偏高达8%(按规定种子纯度必须达到96%以上),除种子纯度不够外,有受高温天气的影响,造成水稻空开花,不结实,秕壳多,大面积减产的情况。8月7日,经消协分会组织太伏镇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种子公司等有关人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由种子公司按一亩赔偿225公斤黄谷,按国家收购价格144元/100公斤计算,折价324元/亩,共计赔偿受损农民68040元。
2006年5月24日,消费者吴某某到龙马潭区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06年4月21日在泸州某某汽贸公司以11.6万元购买的一辆小轿车,购买第二天一早试车时发现该车变速箱有异响响声,且变速杆也有射动感;找到汽贸公司,公司的销售人员说磨合一段时间就好了;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响声没有消除,反而更大了;公司同意于5月19日将车开到该公司的上级代理商检查,结果是该车变速箱内部确有异响,公司同意更换变速箱,自己不同意,故投诉到区消协,要求退车或者换车。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由于汽车“三包”条款未出台,某汽贸公司只同意更换变速箱,不同意其它条件;经消协人员反复协调,多次座谈,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汽贸公司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原厂变速箱(价值2万元),并补偿消费者现金3000元;如果变速箱再发生异响,再由该公司为消费者更换新车一辆。对此,争议双方表示满意。
2006年3月27日,消费者唐某向叙永县消协投诉称:自己在叙永县某美容院接受洗、纹眉服务,留下了疤痕,要求经营者赔偿。叙永县消协当即到美容院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消费者唐某于2003年10月在叙永县某美容院接受洗、纹眉服务,该美容院在为消费者洗、纹眉的时候,使用了高频机、纹眉液等器械和药物,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疗美容资格,对唐某洗、纹眉服务后,留下了疤痕,至今未恢复,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过消协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唐某理疗、保养等费用2000元,退还美容服务费600元。
2006年4月,消费者梁某某到泸县消协福集分会投诉称:2005年5月在县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同年9月份发现房屋出现渗漏现象,多次找开发商均未得到解决;2006年4月,房屋再次渗水,客厅、卧室被水淹达15公分深,墙面和部分家具受损,梁某某找到房屋开发商遭到拒绝,遂投诉到消协,要求修补墙面和赔偿家具的损失。经消协人员现场查看,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达成协议:由开发商一次性赔付梁某某现金5000元。
2006年6月18日,消费者刘某某买一扎××啤酒回家,家人围座在餐桌前准备吃晚饭,忽然刘某某听到脚边“轰”的一声,随即感到自己的右脚的小腿一阵剧痛。等刘某某回过神低头一看,才发现满地啤酒瓶碎片和自己的右腿正在流着鲜血。刘某某的家人当即将其送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右脚小腿的静脉血管割裂伤,处理好伤口后,已至晚上11点。次日清晨,刘某某便到叙永县消协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经消协人员现场勘验和多方调查,消费者刘某某属啤酒瓶爆炸致伤。经过消协人员耐心细致调解,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刘某某的医药费40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1400元。
2006年5月20日,消费者李某因装饰新房,在泸州回龙湾兰天商城内经营户肖某处购买洗菜盆水龙头2个,货值252元,于5月27日下午安装完工。5月30日晚洗菜盆水龙头软管接头螺帽脱落,由于无人居住所以导致饭厅、客厅及三间卧室被水淹,造成三间卧室的强化木地板被水泡和楼下住户刚装修好的客厅墙壁及吊顶被水污染的损失。对此李某感到非常生气。6月2日向市消协投诉。经市消协人员现场查看、核实并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肖某赔偿消费者李某(包括楼下受损住户)的损失1500元。
消费者庞某在泸州某营业厅以680元的价格购买中兴C220手机一部,使用2天后便出现不能正常使用,找商家处理时遭到拒绝,遂投诉到江阳区消协。经消协人员当面开机检查,发现该机上贴有2006年2月5日已经维修过的标贴,消协人员认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是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责成经营者罗某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一款同类型新机,并赔偿消费者庞某现金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