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小额仲裁”的优势不明显。原本有着“准司法”之称的“小额仲裁”的优势就在于程序简便快捷,可由于仲裁程序规定要有纠纷双方事先约定或事中同意,才能进入仲裁程序,且是“一裁定局”。可现有市场的消费,特别是小额消费行为,习惯上并没有事先约定的做法,所以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双方很难就仲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这些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的显现。
再有就是对“一裁定局”存在顾虑。应该说“一裁定局”的程序设计,是出于仲裁本身简便快捷上的考虑。但当“小额仲裁”处于开端阶段,而仲裁本身的公正性又没被社会公众充分认可的情况下,那这“一裁定局”的程序就会反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程序上的束缚,就可能使纠纷双方都认为采用仲裁,会失去对自已“有利”的机会,在此情况下,人们也完全可能作出放弃仲裁的选择。
还有“小额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的解决消费纠纷办法,虽然有着比司法程序简便快捷的优势,“一裁定局”也是此优势的体现。但从社会公众的心理上看,其公正性毕竟还没被社会所认可,而社会公众对结果公正的需求,一般来讲总是大于程序,尽管从法理上来讲二者互为保障缺一不可。
现在,也有上海各界人士对“小额仲裁”的尴尬局面开出各自的“药方”,例如:购物双方事先作出约定;或在购物发票作点简明的仲裁约定等。应该说如此做法会对“小额仲裁”的冷清有所改善,不过真如此的话,在程度的控制上就很难把握,因为一旦“失度”,就会对双方解决纠纷的选择权造成伤害,似乎在法理上也不可取,而且作为一种“准司法”程序也有“主动揽客”之嫌。
出现目前这种现象,固然仲裁部门要探索,但更多的还要有待整个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