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李华与华星厂建立了用工关系,但华星厂一直没有主动与李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于对劳动法律的不甚了解,李华也没有请求华星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008年6月28日,华星厂领导通知李华,因工厂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精简人员,工厂想与他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经过领导的多番劝说,李华最终同意终止与华星厂的劳动关系。2008年6月30日,华星厂人事部门遵照领导指示结清李华6月份的工资,并要求李华在7月1日前离开工厂。
李华离开华星厂后,觉得很委屈,自2月份以来自己每天在工厂积极工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决服从领导安排调遣,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没想到才工作4个月就没了工作。李华越想越不服,后经老乡指点,李华委托律师到华星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华星厂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为由,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追究华星厂的法律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时,李华与华星厂均有意愿解除劳动关系,但华星厂坚决不同意向李华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华星厂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由于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裁决:确认李华与华星厂的劳动关系解除,并判令华星厂向李华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谢恒律师评案: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谢恒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否则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义务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有:
(一)超越签约时限,用人单位要向员工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即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义务逾满一年会导致永久劳动合同的自然成立,劳动关系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华星厂自用工之日起长达4个月未与李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向李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星厂向李华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就本案的劳动争议,劳动者除了提起劳动仲裁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投诉至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