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08年12月25日,该开发商向他人开具了入住通知单。同月29日,开发商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给陈静丹,注明是“退房款”,由陈静丹的母亲签收。陈静丹不同意退房,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按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而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坚持,20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陈静丹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陈静丹。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陈静丹,但这并不能证明陈静丹有同意将所购的5套房屋全部退还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对相关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开发商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出卖给他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静丹要求按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的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陈静丹1357670元,同时返还陈静丹购房款1357670元,并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止,以235767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静丹收取100万元款项的行为,与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开发商在其将部分房款单方退给陈静丹之前,已将诉争房屋另售并交付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固然方便,但事后处理可能会麻烦很多,甚至自身本来应有的利益都难以维护。与此同时,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过程中,要经常了解开发商相应情况,小心掉入“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