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爷子认为,药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故起诉要求药店退还药款5460元,赔偿5460元;责令药店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假药“苦瓜糖济可”;赔礼道歉、保证不再欺诈原告;赔偿原告耽误一年时间的损失。
开庭时,被告药店答辩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药品是假药。原告已经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合格的消费者了,他并不是第一次购买糖济可,而且已经通过在其他法院的诉讼获得赔偿。本次购买糖济可的行为是想通过诉讼的程序,达到讹诈的目的,纯属恶意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另案中,其他法院已就该种药品给张老爷子造成的损失判决该案被告赔偿给张老爷子一年零四个月(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损失35685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药店购买“苦瓜圣邦糖济可胶囊”,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出具的京工商丰处字[2005]第2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该药品的宣传内容违法,对于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药店退还购药款5460元、赔偿546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解决纠纷耽误的一年时间损失,但其2005年12月前的损失已在其他法院判决中赔偿,故丰台法院认定其耽误时间为3个月,该损失按2004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苦瓜糖济可胶囊的请求,已由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据此,丰台法院判决被告药店退还原告购药款5460元,赔偿546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耽误时间的损失7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