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有价值限制。而货物具有牟利性,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这意味着,如果超过5000元,须对超出部分缴纳税款。所谓“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不是用来进行销售或出租等获取利益的行为。通俗来讲,从国外带东西(未超过5000元)如果是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又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就涉嫌走私。
按照《刑法》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偷逃税款5万元以下的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但是超过5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均构成走私罪。同时,《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换句话说,只要代购把握一定的限度,如,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