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中山市消委会受理的电子产品投诉中,约七成投诉涉及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市消委会特发布今年第二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电脑、相机等电子产品接受售后服务时,谨防产品维修消费陷阱。
警示一:维修部门支配时间不应纳入保修期。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件待修延误的时间。若产品在保修期间因质量或其他问题需要维修,则该产品由维修部门所支配的时间不应纳入保修时间。
警示二:经销商或生产商有责任提供产品鉴定结果证明。一般来说,经销商或生产商持有较为专业的检测设备,有责任对产品进行基本的质量和性能检测,同时也有义务对消费者持异议的、自身所给出的检测结论提供证据。如电讯店认为消费者手机损坏属“人为破坏”,电讯店应提供“人为”破坏的相关证据,否则应按产品保修期的维修方式进行维修。
警示三:保修期内鉴定费应由销售方承担。若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而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对产品问题判定无法达成一致、需以专业、权威方式对产品作出鉴定时,应由销售商承担鉴定费用;退、换货过程若出现遗失类似包装盒、赠品等其它非主体产品的情况,消费者可与销售方协商,按遗失物品的等值价格赔偿一定金额,但销售商无权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换货。若退货条件充分,一旦消费者交付问题产品给销售商,退货协议当即生效,销售商应该当即支付退款金额给消费者。
此外,市消委会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产品消费时,要对品牌多做比较。尽量到信誉度高的商场、电器连锁店购买,并多了解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保养方法。不要盲目轻信服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可签订书面承诺,要保留发票,注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购买产品时要主动索要凭证等。(张泳权、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