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会秘书处声称,经营者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否收取额外服务费,是一个交易双方民事约定行为,并不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因此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
“即使有些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也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该协会秘书处说。
记者随机采访5名消费者,他们均对协会自相矛盾的做法感到费解:“《规范》已经删除了谢绝自带酒水条款,餐饮业协会却依然坚持这个并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到底是听从《规范》,还是听从协会的解读?”
据了解,从2004年起,中消协多次炮轰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2007年11月,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接受媒体采访时指斥,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协会制订规定,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化,成为商家态度强硬的后台。
2008年4月,江岸区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在全市率先叫停“谢绝自带酒水”。
受访的消费者表示,武汉餐饮业酒水价格最高是市场的4倍,“自带酒水”是为了避免“被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