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州法院看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个,是涉案产品与张女士汞中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购买的“某某美白祛斑五件套”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汞含量超过国家法定标准7000余倍,其本人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病情为汞中毒等,据此可以认定该产品汞含量超标与张女士汞中毒等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某某公司在法庭上要求张女士证明确实是使用了涉案产品才导致损害后果,但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是日用品,要求张女士证明既往已经发生的日用事实,无异于大大加重了她的举证责任。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中护肤品的每日使用量、购买涉案产品与病发的时间间隔、涉案产品的剩余量等,认定张女士确实在购买产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且被鉴定的产品即是通过某东商城平台从某某公司处购买的产品。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某东商城是否应与某某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某东商城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是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多数消费者在某东商城网站上购买商品,是出于对某东公司的信任,而非对第三方经营者的信任,这种信任即认为所有通过某东公司网上平台销售的商品均是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某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收取了平台使用费,应当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提供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某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明知或者应知某某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与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张女士汞中毒、肾病综合征及低蛋白血症三项症状,是否均由涉案产品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