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王×经岗前培训后上岗,屡次出现关车门挤夹乘客的事故。每逢乘客提出批评,王×均认错态度很好,可是同样的事故继续出现,有几次险些酿成大事故。该汽车公司领导对王×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她反映迟钝,精力不能集中,尽管有做好工作的愿望,可是工作能力明显低于常人。公司怀疑她有精神病史,重新审查了王×的招工体检表,未发现问题。又到王×就诊过的医院调查了解,在×医院发现了王×在近三年内精神疾病治疗病历。该公司领导认为,公共汽车售票员岗位,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社会交通秩序,责任重大;王×显然不符合岗位要求。便根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作出同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王×。王×认为自己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想不通,曾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调委会维护了公司行政方的决定,王×不服,未达成协议。王×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