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员工怀孕便一纸通知将其辞退,并停付该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的一家酒楼,因辞退一名孕妇员工日前经两审终审,被法院判决向这名孕妇员工作出1.4万余元的赔偿。
今年30岁的小玉,2005年10月到海口市南海大道一家酒楼工作,任会计一职。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月工资1500元。2005年12月,因小玉工作表现出色,酒楼提前聘用她为正式员工。2006年7月31日,小玉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告知酒楼。不料一周后,酒楼便以小玉"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给小玉下达了辞退通知书。为此,小玉多次与酒楼交涉,但都没有结果。几天后小玉离开酒楼。2006年12月,小玉产下一女婴,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1.26万余元。出院后,小玉在核报医疗费时发现,酒楼自2006年11月份起便不再为她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核报医疗费用。
小玉认为酒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2007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被仲裁委以其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随后,小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生产时医疗费1.26万余元,并补发产假期三个月工资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酒楼辞退小玉时,小玉尚处于孕期,酒楼以小玉"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辞退小玉,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酒楼辞退小玉后停止支付其生育保险费,造成小玉在生育后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取生育医疗费,已对小玉造成损害,故酒楼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因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酒楼应赔偿小玉生育医疗费约1万余元。同时,酒楼停发小玉产假期间工资不妥,遂判令酒楼赔偿小玉生育医疗费和产假期间三个月工资共计1.45万余元。
该酒楼不服上诉称,小玉未曾告知怀孕之事,且10天脱岗严重违反了酒楼的劳动纪律和经营秩序,因此才将她辞退。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该酒楼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有一些不良企业为了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责任,就想方设法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以此来胁迫女职工自动离职,目前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但我国《劳动法》第29条也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依照这些规定,用人单位在生育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即使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内到期,也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借口、以什么样的方式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另外,用人单位还应该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职工本人不用负担保险费用。并且,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下调其工资收益。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