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吴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公司决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吴某不同意,认为自己并不是不胜任工作,公司的做法无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说,案例的公司能否解除与吴某的合同,需看吴某的情形是否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要看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再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专家说法 指劳动者不胜任须有量化标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秘书长张恒顺表示,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必须拿出量化标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
因此,首先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相关量化标准。其次,即使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够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提供培训,直到其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同劳动者协商,为劳动者另选择该单位能够胜任的岗位。如果劳动者仍然不能够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可出具量化标准证明这一点,可以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考核标准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和全体职工协商,不能够任意制定。制定后的相关标准必须明确向劳动者公示,并在劳动者就职时提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