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3个月后,外企秘书刘琳(化名)被降薪5000元;8个月后,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解雇信。为此,刘琳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补足工资差额、经济损失20万元及高达40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一、二审,市二中院认定,公司解雇刘琳无理,需恢复劳动关系、降薪及单方解雇期间按原工资补足差额。对于刘琳要求的巨额赔偿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承诺恢复劳动关系且补足工资,因此,对刘琳并无实际伤害不予支持。
对此,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表示,刘琳的巨额索赔并非个案。按照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无论标的额大小,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仅需10元,这导致部分劳动者在提出主张时“漫天开价”,但这样的行为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997年12月23日,刘琳与对外服务公司(简称: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派遣刘琳到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简称:路通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秘书。2006年1月,刘琳怀孕。5月,路通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将刘琳的月薪由7380元调整为2500元。刘琳与两公司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要求补足工资差额,获得支持。9月29日,路通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刘琳之间的聘用关系。刘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刘琳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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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领域影响的不断加深,本市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但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依旧充满了困惑。为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实、正确、准确地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昨天,黄浦法院发布了《2009年度黄浦区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便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按图索骥”,规避风险。
1997年底,刘小姐与上海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某资讯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月薪4000元,后调整为7380元。2006年1月,刘小姐怀孕,同年10月产下一女。但在2006年4月,公司曾致函刘小姐,将其工资调整为每月2500元,同时要求刘小姐归还文件及财产等。
为此,刘小姐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对刘小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2006年9月29日,公司解除了与刘小姐之间的聘用关系。翌日,外服公司也与刘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小姐把公司与外服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精神健康及名誉,还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提出了多达11项诉请。其中,最令人咋舌的一项诉请是——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0亿元。
法院对刘小姐的40亿索赔不予支持,但支持了其它一些合理的诉请。
劳动者维权切忌过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法院2009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创下历史新高,但仍有不少劳动者的主要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败诉。”昨天下午,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在《2009年度黄浦区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发布会上表示,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避免过度维权。
黄浦法院民一庭庭长竺常赟表示,这份白皮书将向区总工会、区劳动仲裁院、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部分企业发放。通过发放白皮书,企业可以对照学习,查遗补缺,完善自己的认识管理体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白皮书,了解自己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从而增强今后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2009年,黄浦法院审理的劳动者败诉案件为161件,占已判决、裁定方式结案案件总数的46%。败诉原因主要为: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理解;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或未经仲裁前置;自身缺乏诚信、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构成严重违纪;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有的劳动者在诉请被驳回后,不能服判息讼,反而为同一事件长期纠缠,多次反复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还有的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动辄主张高达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亿元的精神损失费、可预期工资损失,既无依据,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