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8日,胶管厂突然以李某上报的计生资料与事实不符为由,要辞退李某。李某办了辞职手续后,发现自己在胶管厂工作了9年多,胶管厂一直都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否决后,他一纸诉状把胶管厂告上法院,要求其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假身份证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这应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胶管厂并没有因此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留用李某,这可以看作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事隔半年后,胶管厂以李某上报的计生资料和实际不符为由通知李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以证明李某虚报计生资料,于是,法院作出由胶管厂为李某补办1998年7月到2001年离职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并赔付李某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胶管厂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声称,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身份证,之后又变更出生年月,擅改年龄,且一直隐瞒并虚报计生情况,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鉴于李某的过错行为,按劳动法辞退他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州中院二审后,考虑到李某和胶管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胶管厂以李某虚报计生资料为由开除李某缺乏证据。于是维持由胶管厂为李某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判决,并将经济补偿金调整为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