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某从2005年12月7日起到某天骄公司上班,经常工作到周六下午4时左右,但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27日,天骄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张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仲委裁决由天骄公司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84元。张某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天骄公司给付经济损失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应付的工资2300元、拖欠的加班费13000元及仲裁费900元,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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