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9日,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平阳县金明琉璃瓦有限公司支付冉某的妻子何某、冉某之女冉女、冉某继女胡某关于冉某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9444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94440元,供养亲属(子女)抚恤金134104.80元,共计人民币237988.80元。
裁决书中认定的供养亲属(子女)有冉女和继女胡某二人。胡某系冉妻何某与前夫所生。
平阳县金明琉璃瓦公司对裁决不服,认为胡某系冉某的继女,且胡某之亲生父亲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至胡女成年,不应由公司对其支付亲属抚恤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重新认定。
经调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判决何某与前夫离婚,婚生女胡某由前夫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成年。2004年11月26日,何某与冉某结婚,其女胡某随何某与冉某一起生活;2008年3月13日,胡某的生父因病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系何某与前夫所生之女,但她一直随母亲何某与冉某共同生活了多年,故与冉某已形成继子女关系。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继子女有取得亲属抚恤金的资格。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平阳县金明琉璃瓦有限公司向何某、胡某、冉女支付丧葬补助金计人民币94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人民币94440元,向胡某和冉女二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85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9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