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厂由周某、徐某和毛某在2004年共同出资创办。2006年,周某和徐某因经营亏损等原因,决定退出该厂。
在对待周女士的工伤赔偿金问题上,江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周女士的工伤赔偿金须由周某、徐某和毛某共同承担。然而,对于这样的结果,周某和徐某却表示不服,认为该仲裁结果是违背事实的,自己没有责任承担周女士的赔偿金。并将周女士和合伙人毛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件的三位法官,面对复杂案情,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发现周某、徐某和毛某之间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周某、徐某依然对周女士的工伤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几经努力,最终周女士拿到了由三人共同支付的4万多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