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各方努力下,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终于收集到位,劳动部门也正式下发了受理通知单,表明李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被正式受理。
了解到,按照法律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虽然表面上看,李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两天内就被受理,还算顺利,但实际上,其间并非一帆风顺。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的记录,加之没有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材料,证明李女士与金马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所以受理事宜颇费了一番周折。其间,为拿到金马公司的工商登记记录,市司法局请求其注册地南通的法律援助中心协助,从李女士的工作地点调集相关材料,也是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最后,在成功补充了两份证人证词后,工伤认定申请才被受理。
“如果仅凭当事人一人之力,能不能收集到这些材料是个未知数,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收集全,更是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一位知情律师这样告诉。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李女士遇到的这些问题,几乎是类似工伤法律援助案件的共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就是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不主动申报工伤,时间一长,可能造成证据灭失;其次,在用人过程中,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这样虽然受伤工人的治疗费用可相对得到保障,但是商业保险报销过程中,需要收走治疗的原始凭证,后期,工人在要求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赔偿时,往往就没有了证据,有单位就会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补偿;第三,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果是不定残,导致很多案件有残不赔,高残少赔;第四,劳动者法律意识差,不注意保存证据,比如没有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外包单位,需要从原注册地调集相关资料,增加了维权成本;第五,诉讼时间漫长。
针对上述问题,法援中心提醒,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人要及时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如果单位拒绝申报,工人也应该自己申报。其次,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工资单、病历、医院的收费单据等;即便病历等原始资料不能获得,也要尽量保留复印件。尤其要注意的是,工伤私了要不得,因为即便与单位签订的一些显失公平或者缺乏法律根据的协议书,最终可能会被法院撤销,这无疑会增加维权时间成本,重复劳动,而且当事人签了协议,又“反悔”的情节,在情绪上,对后期与企业的调解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