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我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我因公出差,在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请求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王律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
蒋先生:我是年逾七旬的老人,在某游乐场游玩时不幸被同在该游乐场游玩的王某及其未成年女儿驾驶的游玩电瓶代步车撞伤,对于医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赔偿问题,王某和公园相互推卸责任,究竟谁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王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等费用。本案中,王某未能谨慎驾车导致你受到伤害造成损失,对于你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某游乐场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但仍未能有效的防止损害的发生,因而对你的损害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损害已构成伤残等级,故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王先生:我到某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进商场为顾客提供的自动储柜内,并取走了密码纸。两小时后,我购物结束,用密码纸打开储柜后,却发现里面的皮包不翼而飞了。经询问,商场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我的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现金1000元、信用卡1张(所存金额3000元),皮包本身价值1200元。商场不肯赔,称商场存包并未收费,且密码纸一直在顾客手里,皮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我怎么办?
王律师:保管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商场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商店为顾客存包属于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进行保管时,应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保管人的一切因自己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顾客王先生在商场超市存包,应当认定商场与顾客之间存在一个保管合同。由于商场属商业营业场所,商场不能因该保管合同无偿而主张免责。同时,由于顾客王先生在存包时对包内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未予事先说明,因而只能按一般物品赔偿即按皮包价值由商场赔偿王先生。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