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辽宁路桥公司在承揽高速公路工程后,与远东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远东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远东公司又与王某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王某施工。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孙宏涛受李某雇用。
案件审理期间,孙宏涛的伤残经法医鉴定评定为重伤,继续治疗费需5.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辽宁路桥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在用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就业培训等义务。但辽宁路桥公司作为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工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远东公司具体施工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上述义务,也未对远东公司王某、李某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工伤事故发生,辽宁路桥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远东公司、王某、李某与辽宁路桥公司是内部劳务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辽宁路桥公司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判决辽宁路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宏涛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66339.77元。
辽宁省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万多元的赔偿仅解决了孙宏涛的医疗费,他60多岁的母亲和两个孩子以后的生活由谁来管?
二审宣判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孙宏涛找律师咨询后得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之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增加了保护公民实际权益的内容。例如人身损害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变过去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为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以前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生活困难补助或基本生活费标准,现以平均生活费作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