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汤于远以30年前在农场劳动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为由,以区劳动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以1975年的工资单为证,反映原告未被扣掉伙食费和看电影费,认为这就是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叙述了原告受伤并送医院治疗的事实,但对原告受伤的时间和治疗过程等情节上,未能提供具体细节。
农场方面则提供了原告在农场工作期间原领导的相关证言,认为原告受工伤一事乃无稽之谈。
法官提出疑问:原告的两处陈旧性胸腰压缩性骨折属实,他为何咬定是在农场而不是后来的工作单位受的伤?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词对原告受伤时间等有出入,但对原告受伤过程一节基本相同,事情已过30年了,怎能要求证人将此事像昨天发生的一样准确叙述?而且,农场未能合理解释原告未被扣掉伙食费和看电影费的原因,原告的病历卡未能找到不是原告的责任,因当时的病历卡都是医疗机构保管的。
为了使定案依据尽量接近客观事实,法官专程到长兴岛农场,在农场角落的一大堆已经发霉、准备销毁的原始凭证内,一页页地翻,历尽艰辛,终于发现原告曾于1975年5月、6月、9月等,到上海市区疗伤后报销车船费等单据,上面报销的原因写明是“工伤治病”“工伤治疗”,单位主管领导在单据上签名认可。
法院将收集到的证据反馈给劳动部门,市、区两级劳动局十分重视,派员专程到宝山区法院一起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决定,让原告参照享受本市老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即退休养老金翻一番,此后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基金和单位承担。此种处理方式在上海劳动保障系统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