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昆明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是朝九晚五。去年3月26日下午4点45分,张先生未经允许擅自提前下班。在刚出厂门约200米的公路上,骑电动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张先生受重伤医治无效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后,张先生家属要求其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遭到单位拒绝。用人单位认为,张先生擅自提前离岗出厂,是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理应按厂纪进行处理。如果张先生按时下班,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他本人负责。
【解读】李文华说,虽然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约,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作保险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本案中,张先生离厂的时间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他在离开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算工伤。
但李文华也提醒大家,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受伤,如走路摔倒受伤、高空坠物砸伤等,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