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对于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所受到的伤害,单位或职工本人并无异议。
个别管理人员或职工的疑问是: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是否也能算工伤?
据有关部门统计,职工或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是造成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工伤事故,都是由职工本人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的。
首先,保障工伤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次,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民事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重要突破。这就是要求不管职工对工伤事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对其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由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因此,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风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从事的劳动,由此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从事的某些行为,可能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因工”的实质。
实践中,职工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用人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单位为了教育职工、加强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对在工伤事故中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也是符合有关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