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留下来工作就好,没想过要签合同。”一位外地来的搬运工说,自己工作半年多了,但是没有与单位签过合同,只要每个月月底能从老板那里拿到钱就已经满足了。在宁波的300多万农民工中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大有人在。一旦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就在道不清、说不明的边缘上纠缠,还容易出现极端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诸种合法权益的依据。不论是本地职工还是外来务工人员都应加强合同意识。如果单位迟迟不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其视同用人单位已经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某些工厂的劳动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女职工如果怀孕了就解除劳动关系。有很多外来务工的女性发现自己怀孕以后,就以为自己违反了劳动合同,被公司解雇了也不敢吭声,但事实上这样的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禁止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
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职工来说,《劳动合同法》也对此提出:用人单位禁止解除他(她)们的劳动合同。以往,公司在调整职工队伍的时候,老人常被安排最先下岗。然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就被禁止这样的行为,这些为公司服务多年的老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劳动关系中,职工往往认为自己是处于弱势,公司如果要裁员,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公司的老职工和家庭困难的职工是有优先照顾的。其中,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发生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时候,用人单位有义务优先留用。
“尤其是困难家庭的职工,因为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单位必须为他们的生活考虑,这是很体现人性化的。”宁波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的劳建兰表示,这项规定关系到很多困难家庭的利益,是对他们的一个有利的法律武器。
另外,对于被裁减的职工,如果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被裁减的职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近日,宁波市总工会做了一份抽样调查,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本地职工签订合同,而大量农民工都游离于劳动合同之外。在企业职工中,签订四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也仅仅占总数的1%,且只有18.2%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招收工人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以取代本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些现象都使得劳动关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