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作的开展,李竟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重不足慢慢暴露。部门主任对他起了疑心,上网查验后发现李竟的文凭是假的。李竟这才承认文凭是假,公司遂于今年7月10日将其辞退,没有发给他6月份的工资。
李竟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扣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3730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竟违反诚信原则,以虚假学历骗取公司录用并签劳动合同,合同依法无效,因此李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扣发李竟应获得的1980元工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裁决公司付给李竟1980元。
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要求聘用的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文凭,而李竟采取购买假文凭的手段,骗取公司的信任,从而违反真实意愿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竟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依法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李竟不能要求支付因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但李竟实际上在公司工作,按规定应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公司扣发他应得工资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