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以公司变更工作岗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补足工资差额,该申请获得了劳动仲裁的认可。
但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诉称,根据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层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表,认为周华无法胜任其工作职责,请求法院不支持仲裁裁决。
公司称,2010年4月下旬,公司下发2010年度培训计划,根据该计划周华应在当年9月就“工程设备的安全管理”,对各处工程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但周华未按时提交培训方案。在公司一开工项目中,周华系施工阶段机电工程配合人员,但仅参加了两次现场协调会,之后再未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职工薪酬的分配原则是以岗定薪,薪酬标准的设定方式是以岗设级。”
法庭上周华辩称,自己按劳动合同及岗位聘约的约定完成了工作职责,不存在不胜任的情况。工作业绩考评无论是70分、还是60分,均属于合格,就是排名末位也不能认定不胜任工作。涉及2010年度培训计划应由公司组织实施,根据培训计划自己应在当年9月主讲安全培训,他已做好了准备,而公司未通知他培训的具体日期,并于9月20日即免去了他的职务。而公司项目现场会,并不需要两人同去,公司有一人前往即可,对此公司主管也认同自己的做法。周华还认为考虑到自己在2011年5月1日年满60周岁退休,从同年6月即开始领取退休工资,遂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的差额部分8000元。
法院认定考评合格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2010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当年9月进行,但公司未通知周华具体的培训日期,未对周华拒绝撰写培训计划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其二、涉及项目工程现场协调会,在周华曾出席了两次,自2010年9月6日起未再出席一事,按照常理单位员工若有缺席,单位一般均会主动联系员工,询问原因并再次明确员工的职责,但在周华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有悖常理。
再次、公司虽主张周华未完成定期组织检查所辖部门的设备运行状态、组织编制年度大修计划、牵头完成部门设备汇总等评估报告等工作,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公司对周华2009年年终及2010年上半度的工作业绩考评均为合格。故公司在未与周华协商一致情况下,起诉要求维持公司确认周华工作不胜任,免去主任工程师一职的决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鉴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人身依附性及周华于2011年5月1日退休的事实,不再恢复周华的原岗位,由公司支付周华工资差额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