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小张来自河南,他从1998年4月开始为上海燎原物业有限公司看管车棚,直到今年1月15日结束。小张表示,虽然他与物业公司没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他还是每天为该物业从早晨6时至夜晚23时30分看管车棚,工作时间长达17.5小时,而且全年无休。
小张称物业每月仅支付他工资1000元,物业拖欠加班费长达10年。小张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这十年的加班费47万余元,同时给付拖欠的工资、一年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10年未缴的综合保险等相关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辩称,和小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支付加班费;况且小张与案外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亦在履行期间,该单位亦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金。
庭审查明,小张每周一至周五的早上9点至晚上5点在某科技公司上班,其间,车棚由其妻代为看管。科技公司已为小张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金。
普陀区法院认为,原告小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至其他公司上班,并由妻子代看管车棚,这表明小张无需亲自履行看管义务,只需完成任务即可,因此认定小张是需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务工,和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索要加班费等的相关诉请,物业公司支付小张未付的一个半月劳务报酬1500元。此外,小张还需支付案件受理费4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