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其中对“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标准,涉及到“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实践中,“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往往以日为基数,即以“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单元。在适用“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陪护费时,简单地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进行计算,表面看来在数字逻辑上是严谨的,但在法律逻辑上却是错误的,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日平均工资”即劳动者平均每工作一天应得的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因此,在适用“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时,除数依法是251.04天(20.92天/月×12月)。正确的计算方法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年)÷20.92(天/月)÷12(月)。以365天作除数,扩大了年度法定工作时间113.96天,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实际工作时间,就降低了日平均劳动报酬,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具有社会属性,是群体意识的体现,是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的救济保护适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数学逻辑和法律逻辑不能混同,否则就会背离法律的群体意识和社会属性。采用365天对“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在理论上侵害了劳动者节假日休息的法定权利,对受害人一方有失公平。本案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改判,以法定工作日为计算基数,法律依据充分,法律逻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