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在河北的王某,由于在建筑行业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王某为人和善,社会关系广,在当地的建筑业中小有名气。2009年8月,北京某建筑公司找到王某就该公司新中标的工程承包事项与王某进行了商谈,经过双方协商,某建筑公司和王某签订了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将项目楼房土建工程以全包方式发包给王某,王某聘用工人组成施工班组进行施工。王某保证各施工班组工人的数量合计不少于200人。工程款共计200万元,一年内完工。
合同还规定,建筑公司先支付王某50万元,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除了工程款外,建筑公司为工人每人每天提供生活费10元,在月底时统一支付给王某。工人的生活费由王某制定领款表,由各施工班组长签名后发放。工人的工资由王某与工人协商确定,由王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王某以自己的名义组织了若干个施工班组,伊某是其中一个施工班组的组长。在开始的前3个月内,王某还能在月底及时支付伊某及其班组工人的工资,后来王某渐渐地就不能及时支付工资了。工人们要求王某支付工资,王某总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后工人找到建筑公司,经协商,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工人,并约定支付的部分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去年年底,王某向伊某出具欠条,承认欠伊某施工组工人剩余部分工资2万元。可又过了3个月后,伊某组的工人还是没有收到任何工资,在万般无奈之下,伊某及其班组工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