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过而立之年的杨先生,于2004年3月进入一家无锡的机械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杨先生工作认真出色,合同期满后杨先生与公司又续签了相关的合约至今。可谁也没料到,就在今年的1月4日,杨先生收到了一封公司发出的辞退信,理由是他去年的业绩未达标,公司承诺辞退后支付其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突然收到辞退信的杨先生顿时感到一头雾水,想到自己在公司里辛辛苦苦干了4年多,公司怎么可以这样随随便便地将自己辞退。愤懑之余,杨先生先是提出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公司没有本市的营业执照,仲裁未能受理。随后,杨先生立即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杨先生诉称,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3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期间是一年一签没有断过,月薪3100余元。他在公司连续工作了4年半,加上合同期内被辞退应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杨先生要求单位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杨先生虽一直担任该公司驻沪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岗位、薪水也不变,“老板”也是同一人,但其劳动合同却显示,这4年多来有2家公司分别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断档”。2004年3月1日杨先生经应聘进入该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至2005年的7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这两份合同上盖的章却是另一家烘培原料公司,该公司的幕后老板就是杨先生所在公司的老总。奇怪的是,就在与这家烘培原料公司的合同期内,原来的公司又与杨先生签了一份为期8个月的合同,即2007年4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嗣后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12月31日。
法庭上,杨先生诉称,自己始终在一家公司内工作,岗位未曾变过,劳动手册也是一进公司就上交了,公司至今未归还,也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查询其社保费也是由这两家公司交替为其缴纳。另外,工作多年一直有周六和节假日加班的情况,这部分的加班工资公司也一直未曾支付,也未给予调休,还有年终奖公司也未予支付。对此,公司均表示认可,但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表示异议。公司辩称,公司与杨先生的合同期应当从2007年4月1日起算,而不是2004年,因此公司只同意支付这个时间段的相关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审理后,经法官地耐心调解,杨先生和所在公司终于达成一致,公司愿意支付杨先生今年一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终奖和一个月的工资等共1.3万余元。
本案中,杨先生所在公司虽然未曾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但却用了A、B两家公司的名义与员工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混淆视听,容易让不知就里的劳动者疏忽,让劳动者原本连续的工龄断了档,使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没了方向。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工资、奖金发放随意,因此法官建议,相关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合法用工,合理规范内部管理,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业已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应理性面对,切勿为了规避法律而引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