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诉称:被告的15名员工入职该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员工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腾讯公司)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但是,15名被告员工从腾讯公司离职后,未履行其竞业禁止义务,任职于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并且对腾讯公司的日常营运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腾讯公司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员工立即从现在的工作单位离职,其中8名员工返还腾讯公司给予的股票期权收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昨日在法庭上获悉,已有2名员工和腾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被告员工的人数减至13人。庭审显示被腾讯公司所指的挖角对象是上海一家网络公司。
昨天,13名被告员工并没有到庭,而是统一委托了上海的两名律师出庭应诉。他们的律师辩称,13名员工离职后,腾讯未再支付任何竞业禁止补偿,因此该协议并不成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否则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腾讯向其中部分员工支付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显然过低,该协议应当自动中止。
由于腾讯还要求其中8名员工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被告的律师还认为:他们目前拿到的证据显示,当时的期权授予计划中并没有关于员工购买期权要受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条款。何况公司给予员工期权,是对其以前工作的奖励,而不能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费应该是货币,而不是期权这样收益不确定、没有保障的形式,因此被告员工可不返还期权收益。
腾讯公司则称,竞业禁止补偿并没有包含在工资里,而是该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单独的费用,如期支付给了员工。这些员工离职后,腾讯公司也向他们表示过愿意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费,是对方拒绝接受。同时,公司和其中8名被告员工签订了期权认购协议,并约定条件是员工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这也是该公司对这8名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现在该8名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就应该返还他们当时所得的期权收益。该公司还申请法院向香港的证券公司调取当时的期权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