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中,兰夏公司将葛女士告上法院,称葛女士曾被提拔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在2007年1月1日合同期满离职后,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带走了”作为公司客户的4家幼儿园及11名员工,并使用与该公司模式相同的教学方法,开展培训工作。鉴于葛女士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索赔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等各种损失46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葛女士表示,自己一直是陪练教师,从未担任过总经理助理。而且在职期间,也从未见到过该公司所称的《规章制度》。此外,她离职后,一直在家筹备婚礼。至于客户流失,是公司本身经营不善造成的。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葛女士与兰夏公司之间确有“员工离开公司后的前5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否则要向公司交纳培训费、商业秘密损失费”的约定,但依据目前的在案证据,兰夏公司不能证明葛女士离职后从事了相同的工作。据此,该院终审驳回兰夏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禁业限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