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开始不解,但戴律师11月18日向其释法后,他不再坚持己见。戴律师说:康先生之困惑在于其不明白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其实,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是紧密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是不需要约定即须严格履行的、无期限的道德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实际上,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
再者,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约定期限。还有,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则不然。由于康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故其经济补偿请求未得到法律支持。(午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