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离职后,因该厂扣发其未发工资、提成、奖金共8000多元,张先生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上述费用8000多元,另要求厂方支付入职以来克扣的加班费30000多元。该厂提出反诉,要求张先生赔偿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工厂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仲裁员认为, 工厂应当依法支付张先生工资、提成、奖金和加班费,而张先生擅自离职造成工厂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应合理赔偿,建议双方协商调解。结果,该案在仲裁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无需支付对方任何费用。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后,劳动者未以书面方式或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案例中,仲裁员的观点是正确的,张先生擅自离职造成工厂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合理赔偿,否则,会助长劳动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增大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难度,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增多。对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虽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减少,但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注意收集和保全上述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的证据。上述案例中,某塑胶玩具厂的维权方法和意识值得其他企业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