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来的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早已变更归乌龙沟乡政府所有.
为了能够享受“保险单”承诺的保险金待遇,翟桂臣等4人四处奔走,而和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之间的矛盾焦点则集中在“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是否能享受保险金”上.
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辩称,18年前和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签订职工集体养老保险合同的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涞源县支公司,因此,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在这起纠纷中本身就不应承担责任.况且,作为投保单位的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至今并没有缴纳过保险费,其投保人的地位已经丧失。虽然当时的保险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因此,翟桂臣等4人,包括其他尚未满65岁的140余名农民工均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
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的这一说法让翟桂臣等人感到不满.在翟桂臣等人看来,18年前与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而不是他们这些农民工,他们这些人只是保险受益人而已,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拖欠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的保险费,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应该找当初的投保人——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索要,而不应该以此为由不支付保险金。
双方僵持不下,翟桂臣等人遂将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支付自保险受益人65岁起应享受的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涞源县人民法院参照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驳回了翟桂臣等人的诉讼请求。翟桂臣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投保人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不应成为受益人不能享受保险金的理由.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的保险费的欠条就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以欠条方式交纳保险费的特殊约定。”作为翟桂臣等人的委托代理人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武新雷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在武律师看来,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后,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同意接受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的欠条,就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没有得到涞源县乌龙沟铅锌矿的保费,属于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的经营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要.但是,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却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反而把自己经营上的过失转嫁到这些本应享受保险金的农民工身上,这对翟桂臣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日前,保定市中级法院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18年前所签养老保险合同有效,中国人寿涞源支公司须支付翟桂臣等4人自65岁起应享受的保险金,并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
“本案是一起集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个案,农民工持白条保险单状告保险公司,这在河北省是首例.”武新雷律师表示,因其后涉及到了其余140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翟桂臣等人的诉讼是一个诉讼样板,本案的胜诉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